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瞭建立和健全廣東省招标投标行業自律機制,規範招标投标企業從業行爲,營造良好的招标投标活動市場秩序,促進招标投标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辦法、《<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7〕14号)等辦法及其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公約成員”是指廣東省招标投标協會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鼓勵從事招标投标活動的非會員單位和個人簽署和遵守本公約。招投标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本公約。
第三條 公約成員應自覺遵守本公約,自覺履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社會責任,抵制失信、違規、違法行爲,維護市場秩序和招标投标行業的規範發展,自覺維護國家、政府和行業的整體利益,共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廣東省招标投标協會行業自律委員會是本公約的監督機構,負責對公約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自律守則
第五條 公約成員在招标投标活動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誠實守信、公正廉潔,敬業進取,以高質量的採購成果和優質的服務,赢得社會信任。
第六條 招标代理機構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争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確定的招标方式和法定的程序進行招标投标活動,規範運作、專業服務。
第七條 公約成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執行行業自律規定,依法經營,自覺接受招标投标監管部門和行業有關單位的監督管理,履行行業社會責任和義務,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招标投标行業的聲譽。
第八條 公約成員及其工作人員應具備誠實守信的品質,做到言行一緻、誠信守法、不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自覺抵制各種欺詐、串通、隐瞞等不法行爲,在工作中,依法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不爲不合法、不合規利益所誘惑。
第九條 熱愛本職崗位工作,以嚴肅認真的工作态度對待招标投标工作,在本職工作崗位上勤勤懇懇、兢兢業業,培養忠於職守的工作作風。
第十條 增強服務意識,時刻樹立“優質專業服務”的風格,在實際工作中做到态度溫和、尊重事實、謙虛謹慎,竭誠爲招标人提供採購效率高、招标質量優良、招标結果物有所值的優良服務。
第十一條 在招标投标活動中做到公私分明、清正廉潔、自覺遏止和抵制各種違法亂紀行爲,不得饋贈或收受招标人、評标專家、投标人的錢物,不得與招标人、評審專家、投标人惡意串通。構築“廉潔自律”防線,進行自我約束、自我規範、自我控制,並敢於和一切違法亂紀行爲作鬥争。
第十二條 以質量、服務、信譽堅持公平競争,堅決抵制無序競争和不正當價格競争行爲,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排擠、損害和打擊其他招标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争攬招标單位業務或錄用仍在競業禁止期内的員工,防止有意、無意損害他人名譽與事業的行爲,自覺維護公平公正的良好從業環境。
第十三條 公約成員應建立完善的招标投标内部管理制度,不斷加強自身能力建設,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細分領域代理專業水平,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招标投标業務技能培訓,組織其從業人員參加相應職業技能培訓和水平測試,共同促進行業形成研究學習之風。
第十四條 公約成員應共同維護招标投标業務、技術和管理人才正常流動秩序,在聘用業内其他單位人員爲本單位服務時,不得侵犯其原單位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公約成員應自覺接受社會各界與媒體的監督批評,自覺維護行業形象,不做诋毀同行、損害同行聲譽的事情,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内不正之風。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六條 廣東省招标投标協會負責組織和實施本公約,並及時向公約成員傳遞招标投标活動的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資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公約成員的意願和要求,在本公約範圍内對業内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協調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公約成員應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規定,主動參與行業組織的行業自律宣傳教育及活動,認真配合行業自律工作委員會開展相關調查工作。
第十八條 公約成員之間發生争議時,争議各方應本著平等、互諒、互讓的原則,争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以請求公約監督機構進行調解,也可以單方直接請求公約監督機構進行調解。
第十九條 公約成員有權向公約監督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公平性進行監督,有權向相關部門檢舉公約監督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公約的行爲。
第二十條 公約成員如違反公約自律條款,經監督機構核實,提請協會理事會審定後十五個工作日内,根據情節輕重、造成影響和損失等情況,分别給予下列懲戒處理或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
(一)在協會内部通報批評,責成書面檢查;
(二)根據情節輕重,在一定期限内暫停協會會員資格,並在協會刊物、網站上公告;
(三)取消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單位等資格,並解除相應的協會職務;
(四)取消協會會員資格,並在協會刊物、網站等公開通報;
(五)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停業整頓、撤銷其資質或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簽署並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公約的成員單位,提請協會理事會審定後,分别給予以下獎勵(細則另定):
(一)通過協會簡報、網站、微信公衆号等媒體向社會披露其良好的信用信息;
(二)在行業内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年度表彰證書;
(三)向招标投标監管部門及招标人推送表彰結果;
(四)給予單位或個人一定的精神或物資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在實施過程中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招标投标監管部門及相關行政部門的決定或裁決不一緻,以國家法律法規、招标投标監管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爲準。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經2018年1月廣東省招标投标協會第三屆第五次理事會通過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對公約具有解釋權和修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