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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guǎng)州市南沙區(qū)工業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南沙區推動工業企業規模效益雙倍增若幹措施的通知

創(chuàng)建時間(jiān):2025-02-14 08:59:42

廣(guǎng)州市南沙區(qū)工業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南沙區推動工業企業規模效益雙倍增若幹措施的通知

 

各鎮(街),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jī)構(gòu):

  《廣州市南沙區推動(dòng)工業企業規模效益雙倍增若幹措施》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chè)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工信局反映。

 

廣(guǎng)州市南沙區(qū)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5年1月24日

 

廣州市南沙區推動工業企業規模效益雙倍增若幹措施

爲貫徹《國務院關於(yú)印發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的通知》《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yú)高質量建設制造強省的意見》,落實國家及省、市加快培育新質生産(chǎn)力的決策部署,培育一批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企業,推動企業實現規模效益雙倍增 ,促進南沙區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本措施适用於(yú)在本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具有健全的财務制度,並(bìng)符合相關條件的工業企業及其他機構 。

一 、支持企業規模倍增

第一條 支持企業産值倍增

(一)對産(chǎn)值2000萬元以上,且同比增長(zhǎng)10%以上的工業經營主體,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對産(chǎn)值同比正增長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分别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基礎獎勵,並(bìng)按照産(chǎn)值每新增1000萬元獎勵2萬元的标準給予增量獎勵 ,每家企業最高獎勵300萬元:

1.上年度産(chǎn)值5000萬元以下,研發費用總額不低於(yú)200萬元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近2年産(chǎn)值累計增長50%以上;

2.上年度産(chǎn)值5000萬元以上,研發費用總額不低於(yú)300萬元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且擁有1項及以上有效發明專利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近2年産(chǎn)值累計增長30%以上;

3.上年度産(chǎn)值4億元以上,研發費用總額不低於(yú)1200萬元,且擁有2項及以上有效發明專利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近2年産(chǎn)值累計增長20%以上。

第二條 支持企業上規模發展

  對(duì)首次達(dá)到規模以上的中小型工業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

  第三條 支持企業産值突破

  對産值首次超過1500億元、1000億元、500億元、200億元、100億元、50億元、30億元、20億元、10億元、5億元的工業經營主體,分别給予2000萬元、1500萬元、10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該獎勵分兩年平均支付,若第二年産值低於達标當年産值,則取消剩餘部分獎勵。達到多個獎勵檔次的,以補差額的方式按最高檔給予獎勵。

第四條 支持企業市場開拓

加強制造業原材料類保供對接服務,增強供應鏈靈活性可靠性。支持制造業領域互相採(cǎi)購、協同發展 ,對當年度採(cǎi)購上下遊中小企業制造産品金額達到1000萬元(不含稅)以上,按照買方企業當年度購買産品金額(不含稅)2%的标準給予獎勵。其中,首次申報(bào)的,最高獎勵200萬元;非首次申報(bào)的 ,購買金額同比無增長的部分,最高獎勵100萬元,購買金額同比有增長的部分 ,最高再獎勵200萬元。

第五條 支持單項冠軍認定

(一)對獲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制造業“單(dān)項冠軍”稱(chēng)号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二)對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制造業“單(dān)項冠軍産(chǎn)品”,每項産(chǎn)品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獲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制造業“單(dān)項冠軍”培育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獲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制造業“單(dān)項冠軍”示範企業 ,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其中已獲得制造業“單(dān)項冠軍”培育企業獎勵的,給予差額獎勵。

二、支持企業效益倍增

第六條 支持企業加大投資

對(duì)實施固定資産(chǎn)投資500萬元以上增資擴産(chǎn)、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 ,按項目固定資産(chǎn)投資額的5%給予獎勵,最高50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企業設備更新

支持企業引進和購置先進生産(chǎn)設備(bèi),對企業符合條件的投資期内新設備(bèi)購置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按新設備(bèi)購置額不超過10%的比例予以事後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最高1000萬元;新設備(bèi)購置額在1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按新設備(bèi)購置額不超過7.5%的比例予以事後獎勵。

第八條 支持企業智能制造

對獲評國家級智能制造示範工廠(chǎng)揭榜單位、智能制造優秀場(chǎng)景的企業,分别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

第九條 支持企業數字化改造

支持企業數字化轉型,對符合條件的投資期内新設備(bèi)(含軟件)支出150萬元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 ,按照新設備(bèi)(含軟件)支出不超過15%比例予以事後獎勵,單(dān)個項目獎勵金額最高50萬元 。單(dān)個項目獲得中央、省、市 、區四級專項資金扶持累計不超過項目核定投入金額的50%,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第十條 支持企業綠色化改造

重點鼓勵電力、鋼鐵、建材、石化、化工、紡織印染、造紙、糧油等領域開展節能降碳改造,支持企業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改造,以及自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和新型儲(chǔ)能設施,對符合條件的投資期内新設備(bèi)購置額15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新設備(bèi)購置額不超過15%的比例予以事後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最高30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企業綠色發展

(一)對納入國家綠色制造示範名單的綠色工廠(chǎng)、綠色園區,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納入國家綠色制造示範名單的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制造系統集成項目、工業産(chǎn)品綠色設計示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納入國家綠色制造示範名單的綠色設計産(chǎn)品,每項産(chǎn)品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且每家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

(二)對(duì)通過簡易流程清潔生産(chǎn)審核的企業,給予獎勵2.5萬元;對(duì)首次通過全流程清潔生産(chǎn)審核的企業,給予獎勵10萬元,其中已獲得簡易流程清潔生産(chǎn)獎勵的,給予差額獎勵;對(duì)因“清潔生産(chǎn)企業”證書到期,企業按照全流程通過新一輪清潔生産(chǎn)審核驗收的,給予5萬元獎勵。

三 、強化企業要素保障

第十二條 加強企業金融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 ,區财政在省 、市技改貸款貼息 、融資租賃補(bǔ)貼政策的基礎上,按經核實的省 、市補(bǔ)貼金額不超過50%的比例予以資金配套支持,單個項目獎勵金額最高50萬元。省、市、區資金扶持額度之和最高不超過項目貸款利息、融資租賃費用實際支出,且不超過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市場報(bào)價利率(LPR)計算的貸款利息、融資租賃費用。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實施“零增地”技術改造

(一)支持企業在現有用地上拓展産業發展空間 ,通過實施“零增地”提容改造 ,增加建築面積,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其中,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符合建設用地確(què)權登記條件的“零增地”技改項目,針對用地内規劃、建設手續不完善的既有建築,可在滿足消防、安全等規範要求的前提下,按同步完善、同步報建的原則,先行容缺受理新建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bìng)按要求同步依法依規完善既有建築相關手續或完成整改。

(二)對在原規劃廠(chǎng)區已竣工且不新增用地的情況下,根據規劃條件适當提高容積率新增自用場(chǎng)地1萬平方米以上的制造業經營主體,按照每平方米50元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400萬元。

(三)對改造後總建築面積達到2萬平方米以上的存量工業用地“零增地”項目開展專業品牌管理咨詢、市場(chǎng)推廣等服務,項目内企業年度新增工業産(chǎn)值合計超過1億元以上,按照每新增1億元工業産(chǎn)值獎勵10萬元的标準,給予運營專業服務機構獎勵。對依法依規獲得扶持的新型工業化示範基地,按市扶持金額50%的标準給予獎勵,最高500萬元。

第十四條 優化企業服務機制

完善企業人才服務保障體系,優化人才服務鏈條,在人才入戶、子女入學、住房保障、醫療保健、外國人才來華工作等方面推出更優人才服務措施;設立項目招商、用地規劃、住房和交通、政策保障、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和執法、人力資源和教育、要素綜合保障8個工作專班作爲企業服務“後台”,限時辦(bàn)結及時反饋企業,做到企業訴求“件件有著(zhe)落、事事有回音”。落實督辦(bàn)回訪制度,實行全流程閉環式管理。

第十五條 支持推行信用監管

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白名單”管理措施。推行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和柔性執法。實行“進一次門,查多項事”等措施。構建跨部門、跨領域聯合檢查機制,推行涉企“綜合查一次”清單制度。探索非接觸(chù)式監管,降低現場(chǎng)執法檢查數量,實現監管“無事不擾”又“無處不在”。依法落實行政處罰‘首違不罰’和輕微違法行爲免處罰免強制制度。

附則

(一)申請獲得本措施資金支持的事項或項目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可同時享受上級和本區同一類型政策扶持,但對上級政策要求本區分擔部分應在企業向本區申報扶持時予以扣除。對於(yú)信用評價等級爲D的市場主體,依照《廣州市南沙區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bàn)法》等相關規定不予獎勵。享受本措施扶持的對象,應簽訂相關承諾書,若違反承諾的,應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獲得獎補的涉稅支出由申報主體承擔。

(二)本措施提到的貨币單位均以人民币計算,涉及“最高”“達(dá)到”“以上”“不超過”“超過”“高於(yú)”的數額均包含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三)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印發之日,可參(cān)照本措施執行。2023年7月7日印發的《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十條措施》(穗南開工信規字〔2023〕1号)同時廢止。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biàn)化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