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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guǎng)州市從(cóng)化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關於修訂廣州市從化區科技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創(chuàng)建時間(jiān):2024-09-10 10:43:39

從(cóng)科工信規(guī)字〔2024〕3号

廣(guǎng)州市從(cóng)化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關於修訂廣州市從化區科技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bàn)事處(chù),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垂直管理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将修訂後的《廣州市從化區科技創(chuàng)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扶持辦(bàn)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工信局反映。

廣(guǎng)州市從(cóng)化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0日

 

廣州市從化區科技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條  爲高質量打造從化綠色發展示範區,加快推動從化産業高質量發展,依據《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廣州市科學技術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穗科規字〔2021〕4号)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适用範圍】 本辦法适用於經營關系在從化區内,有健全财務管理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獨入統的分公司視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企業或機構(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高成長性企業獎】對新遷入本區的獨角獸創新企業、未來獨角獸創新企業和種子獨角獸企業(含瞪羚企業),分别一次性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爲廣州市獨角獸創新企業、未來獨角獸創新企業和種子獨角獸企業(含瞪羚企業)的本區企業,一次性分别給予300萬元 、20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累計不超過300萬元。逐級獲得認定的,獎勵差額部分。  

       第四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落戶獎】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且爲我區“四上”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未達“四上”規模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對從(cóng)廣州市以外地區新遷入本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正常,且爲“四上”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未達(dá)“四上”規模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五條【企業研發投入獎】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按其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部分給予獎勵。申報扣除的研發費在1000萬元(含)到5000萬元(不含)之間的額外獎勵20萬元;在5000萬元(含)到1億元(不含)之間的額外獎勵40萬元;達到1億元(含)以上的額外獎勵70萬元。

       第六條【企業研發機構建設獎】對新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給予2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 、廣東省重點實驗室 ,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廣州市重點實驗室、廣州市概念驗證中心、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20萬元獎勵。逐級獲得認定的,獎勵差額部分。

       第七條【孵化平台建設獎】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衆創空間 ,分别給予30萬元、15萬元 、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含大學科技園),分别給予100萬元、40萬元、20萬元獎勵。逐級獲得認定的,獎勵差額部分。

       第八條【科技成果獎】對獲得國家和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立項資助的各類科技項目 ,分别按扶持金額的100%、50%、30%給予資金配套,最高分别爲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且屬第一完成單位的,分别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扶持 。對獲得廣東省科技進步獎、廣東省科技成果推廣獎且屬第一完成單位的,按扶持金額的50%給予資金配套,最高30萬元。

       第九條  附則

     (一)享受本辦(bàn)法的扶持對象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並(bìng)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追回已發放的資金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存在惡意欠薪、惡意逃避債務等行爲的,或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較大群體性事件、較大質量安全生産事故的,不能享受本辦(bàn)法的政策扶持内容。

    (二)符合本辦(bàn)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區“1+3+5+N”産業政策體系中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bàn)法施行前,已按相關程序確(què)定支持(包括有連續年限、符合條件但未兌現完畢,已印發實施仍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條款)的項目,可按照原政策繼續兌現,也可按照本辦(bàn)法執行,原政策和本辦(bàn)法隻能選其一。

    (三)本辦(bàn)法中涉及“以上、不超過(guò)”均含本數。

    (四)對符合扶持範圍,投入大、産(chǎn)業帶(dài)動強、預期産(chǎn)值大的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經區政府同意,可研究制定專項支持政策。

    (五)本辦(bàn)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市從化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關於(yú)印發廣州市從化區科技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扶持辦(bàn)法的通知》(從科工商信規字〔2023〕3号)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從(cóng)化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辦(bàn)公室          2024年7月10日印發